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5篇

時間:2022-06-14 作者:loser 演講稿

寫申請書其實也是為了讓領導明確看到我們的內心訴求,伴隨環(huán)境的進步,大家使用到申請書的情況越來越常見了。下面是范文社小編為您分享的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5篇,感謝您的參閱。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5篇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1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3)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yè)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托人李**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笨梢姶砣耸跈辔胁粌H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注明委托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續(xù)。法院對于委托手續(x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fā)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13年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xù)上班。昌平物流2013年 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13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11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2

申請人:薛明(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

原審第三人:

原審第三人:

[注:(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落款為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申請人實際收到為2013年元月6日,申請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再審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違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號民事裁定:“駁回薛明的再審申請”]

抗訴申請案由:

(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號民事裁定錯誤:

1、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民訴法200條(二)];

2、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民訴法200條(三)];

3、認定周英宙為實際施工人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民訴法200條(四)];

4、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民訴法200條(十三)];

5、廣西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逾期違法作出“駁回薛明的再審申請”]

裁定[民訴法209條(二)]

申請人不服此民事判決和裁定,特提起抗訴申請。

請求事項:

1、 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或檢察建議,依法撤銷(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2、 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或檢察建議,依法維持(2011)欽民二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再審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違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號民事裁定:“駁回薛明的再審申請”。

一、案件簡介

2001年9月份,申請人薛明掛靠被申請人廣西新里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帶資施工欽州市永福東路工程。

2001年8月6日,申請人薛明與被申請人補簽了《內部經營責任制合同書》再次明確了申請人掛靠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于2001年10月20日組織施工隊伍進場施工,2003年3月26日,施工完成至55.97%施工量時,被申請人以《中止<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通知》單方終止了與申請人薛明的《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企圖侵吞申請人的工程款。

2006年6月工程竣工并通過驗收合格,所合作開發(fā)的土地也銷售完畢,業(yè)主也已經足額撥款給被申請人,工程款全部結算完畢。隨后申請人多次找被申請人交涉,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請人以種種理由拒絕。

協商未果后,申請人于2007年底在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鑒定意見:被申請人實欠申請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潤款共10 98萬元。

欽州中院第一次判決,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款和土地開發(fā)利潤款1098萬元。

判決后,被申請人以沒有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為由,向高院上訴,區(qū)高院以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程序違法,裁定發(fā)回重審。

欽州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但仍舊第二次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潤款共10 98萬元。

被申請人重金收買第三人黎昭松,以其《授權委托書》不是黎昭松本人親筆簽字、程序違法為由上訴,高院第二次以程序違法,再次裁定發(fā)回重審。

2011年10月18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開庭審理本案,2012年6月4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潤款共1098萬元。

判決后,被申請人仍向高院上訴,廣西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第三次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新證據。

2013年1月6日,廣西高院作出了(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倒簽日期為2012年11月20日):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的枉法裁判!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周英宙為實際施工人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所謂的主要證據未經庭審質證

(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第16頁第6行:本院二審另查明以下事實:訴訟中,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關涉案工程施工隊的財務賬冊,說明施工隊自2001年10月24日進場施工至2003年4月6日止,投入工程的各項開支共計2318203.80元,其中黎昭松投入19萬元,何貴滿投入39529元,翟可瓊113240元,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zhèn)€人投入579739。80元,向業(yè)主欽州城投公司借支***元),至欽州永福東路工程全部完工后,周英宙從新里路橋公司處共領取了工程結算款項10281130元、土地利潤分成款3866307元。

申請人認為:

1、周英宙何時向法院提交了“施工隊的財務賬冊”申請人不知道,沒有經過法庭質證,廣西高院采信是非法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由于申請人未能就所謂的“施工隊的財務賬冊”進行質證,因此廣西高院根據“施工隊的財務賬冊”所認定的事實都是非法的!

2、廣西高院采信“施工隊的財務賬冊”內容與被申請人此前提交的證據前后矛盾

“施工隊的財務賬冊”與《判決書》第17頁的第6行“根據2007年元月2日,......確定黎昭松投資為289529元(“施工隊的財務賬冊”為19萬);何貴滿投資為70000元(“施工隊的財務賬冊”為39529元);翟可瓊172000元(“施工隊的財務賬冊”為113240元)兩組數據前后矛盾,到底以上三人投資額是多少?在欽州中院時被申請人均無法證明周英宙有投資,而在本判決書中,周英宙579739.80元是從天而降的?而且更荒唐的業(yè)主的工程預付款也屬于周英宙的投資?這也是廣西高院的創(chuàng)舉吧?!

3、如果廣西高院采信“施工隊的財務賬冊”屬實,周英宙在本涉案工程施工利潤率達700%!讓世人大跌眼鏡!!

按照廣西高院查明的所謂事實,周英宙投入579739.80元,“周英宙從新里路橋公司處共領取了工程結算款項10281130元、土地利潤分成款3866307元?!眱身椇嫌?4147437元,工程施工利潤達700%,恐怕是世界是最盈利的工程了,不知周英宙這1000多萬元資金用到何處去了,不會用于行賄法官了吧?

由于“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關涉案工程施工隊的財務賬冊”沒有經過法庭質證,而且是廣西高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此案!

三、廣西高院認定申請人薛明不是實際施工人而把周英宙認定為實際施工人,是憑空杜撰,此案必有蹊蹺!

(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第17頁倒數第9行開始的:本院認為:......薛明雖然簽訂有《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新里路橋公司終止《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的通知也提到第八工程處完成的40%的工程量,但其本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墊資和參加工程管理的憑證未能提供與新里路橋公司進行結算的證據,故應認定薛明不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工程完工后,周英宙憑籍施工資料與上訴人進行了結算并領取了相應的工程款和合作利潤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認定為周英宙?!?

申請人認為:

1、認定周英宙認定為實際施工人,是憑空杜撰

我們知道,2001年9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薛明新里路橋公司協xié商shāng,由申請人薛明掛靠被申請人投標欽州市永福東路道路工程,申請人中標后按工程造價向被申請人上交管理費、項目經理部經費、稅費等,后申請人薛明以被申請人名義中標。從現有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新里路橋”提供的所有證據都足以證明 申請人薛明是欽州市永福東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申請人薛明從2001年10月24日進場施工后到2003年4月6日止,申請人薛明沒有對工程進行過分包或轉包,有的只是工程合作和融資協xié作,而且一直申請人薛明自己或通過代理人何貴滿進行了有效的組織施工管理:

2001年10月19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新里路橋”的名義和業(yè)主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至2003年3月26日被申請人《關于中止欽州永福東路〈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的通知》[被申請人2010年11月19日提交的證據提交清單(五)P1036],稱:“你處原已完成的工程量,限期在2004年4月6日前派人到項目經營部確認,并辦理退場手續(xù)。工程款待整個工程完成與業(yè)主結賬后,撥款時再付給你處?!弊C明,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開工至2003年4月6日止,一直由申請人實際履行,被申請人在2006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出具《授權書》(申請人在2007年10月22日提交證據P47)稱“......本授權書宣告......授權本公司員工薛明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名義與貴公司(業(yè)主)辦理工程結算及支付等有關手續(xù)。”至此,申請人是實際施工人,雙方均無異議,被申請人彼能以不知道實際施工人是薛明而是周英宙來解釋得了,而如此天真的解釋卻得到了廣西高院法官的認可,實在匪夷所思!

根據申請人在2007年10月22日和以后各次開庭時提交給法院的證據《總帳》:2001年9月16日“支付工程業(yè)務費50000元”,證明早在合同簽訂前,申請人就已經就工程投標開始了前期準備和攻關運作,中標后,10月31日“支開工典禮大會會場等費用開支(附件13張)3156.50元”在2002年春節(jié)前,申請人就自掏腰包投入了300329.50元,這都是賬本上有明確反映的,是有據可查的!申請人薛明本人在此工程中共投資了600多萬元(包括其直接和間接組織的借款、融資),廣西高院認為申請人薛明沒有投資,那么工程投標押金是誰出的?2002年3月15日(何貴滿、黎昭松、翟可瓊借款前)的資金從那里來?此前的485550.4元工程開支是誰墊支的?

怎么說“但其本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墊資和參加工程管理的憑證未能提供與新里路橋公司進行結算的證據”!?

再說如果有“與新里路橋公司進行結算”申請人還有必要打這個官司?

反觀被高院法官橫空推出的所謂“實際施工人周英宙”——前面說過周英宙提交的、沒有經過法庭公開質證的“施工隊的財務賬冊”就認定“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zhèn)€人投入579739.80元,向業(yè)主欽州城投公司借支***元),廣西高院的法官太富有想象力了!

2、被申請人在2011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交的《情況說明附件清單》17-19頁的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30日的收據中,每張《收據》周英宙都親筆在出納員欄簽上周英宙的大名,不知什么時候開始,在廣西高院的法官手上突然搖身一變成了實際施工人了?

3、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開庭查明和認定的以下幾份文件:

A、2001年10月19日 欽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與薛明掛靠的被告廣西新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B、2002年8月26日 被告新里路橋與第八工程處也即原告薛明 簽訂的《廣西新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注:其實新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設(shè立“第八工程處”這個機構,實際上是把實際施工人薛明的施工隊稱之為“第八工程處”);

C、2003年3月26日 新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關于中止欽州永福東路<內部經營責任合同書>通知》([2003]第004號文件);

D、2006年10月13日 的新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授權薛明工程結算的《授權書》,被告明確授權薛明以被告的名義“與貴公司(業(yè)主)辦理工程結算及支付等有關手續(xù)。”

以上四份文件已足可以認定以下法律事實:“2001年9月原告薛明聯系工程——掛靠被告進行工程投標——原告進場施工——(03.4.6)被告單方中止承包合同(此時工程已經完成55.97%)——被告委托原告結算”也就是從薛明2001年10月24日施工進場——2003年4月6日中止承包的整個過程,被申請人也是一直認可實際施工人就是原告薛明的!

申請人不明白作為雙方認可證據的“四個文件”都不能確立薛明的“實際施工人”的地位,反而幾個沒有原件,在合同主體資格上都是本末倒置、時間上前后矛盾、經過被申請人偽造的當事人有異議的所謂無《聯營合作協議書》,《合作協議書》高院的法官卻用其來確認了周英宙是“實際施工人”的證據,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證據規(guī)則!

廣西高院的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認定為周英宙?!?

申請人不明白廣西高院的法官指的是具體是那個規(guī)定,什么樣的精神?

因此,(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必須再審!

四、(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2012)桂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根據有關協議的約定......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認定為周英宙?!?

而周英宙和被申請人提交的2002年元月29日的《合作協議書》卻是偽造的!

我們發(fā)現同是2002年元月29日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被申請人提交給法院的其中一份乙方的名單為三人黎昭松、何貴滿、翟可強,而另一份復印件,乙方的名單卻增加為四人:黎昭松、何貴滿、翟可強“周用金”多出了“周用金”一個人!很顯然此《合作協議書》復印件被申請人是偽造、變造過了的!而廣西高院卻采信了此關鍵“證據”!進而認定周英宙為實際施工人

而本案最關鍵、最焦點就是誰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的認定,實際施工人的認定的關鍵證據也就是此份《合作協議書》!

綜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此案!

五、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有關舉報材料已經舉報到有關部門)!

此案歷時5年,經歷了欽州市中級法院一次初審、兩次重審,前后有三個合議庭10多個資深法官審理本案,均一致認為薛明為實際施工人,欽州中級人民法院前后三次均判決被申請人廣西新里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歸還申請人工程款1098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有關審判人員向申請人索賄100萬元(有關舉報材料已經報送到有關部門)。

綜上所述,本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周英宙為實際施工人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法院領導和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公然索賄的行為,而且2013年1月17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再審案件材料,但至今未見裁定是否再審,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特提起申請并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3

申請人: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zhí)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jié),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 (范文網 )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zhí)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jié)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xxx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4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jiān)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履行法定職責。2008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guī)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guī)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guī)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guī)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guī)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jiān)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jiān)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yōu)秀范文5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yè)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yè)部門給申請人頒發(fā)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yōu)榱值?,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fā)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wèi)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比绻斒氯藢ψ约旱闹鲝埐荒芘e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

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wèi)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yōu)榱值兀谖唇洿逦瘯庀聦⒘值刈優(yōu)楦?,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